一、体育学院的体育器材设施仅为我部门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群体活动服务,属于部门公共财产,师生员工都要倍加爱护使用,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体育教学借用器材设施的规定:

(一)由班级体育委员直接向保管员领取,课后由任课教师指定学生及时如数完好归还;若不按时归还,影响其它班级上课使用器材设施,造成教学责任事故,则由该任课教师负责。

(二)学生上课领取、使用和归还时,因学生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或故意造成体育器材设施丢失、污垢、损坏,则由任课教师责令学生赔偿。

三、学院参赛代表队运动员借用器材设施时,须由教练员填写器材设施领用单并签名,经体育学院院长批准后,教练员负责领取、及时如数完好归还;如果造成器材设施丢失、损坏,由该队教练员责令运动员赔偿。

四、院工会、团委等部门开展群体竞赛活动借用体育器材设施,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借据,并经体育学院主任批准,保管员登记后方可借出,并要求借领人按时如数完好归还,丢失或损坏则按规定赔偿。

五、院学生会、各体育社团、各系学生活动需要借用体育器材设施,须有举办方证明或负责教师签名的借据,经体育学院院长批准,保管员做好借领人的详细信息和领用的器材设施等登记工作后方可借出,并要求借领人按时如数完好归还,丢失或损坏则按规定赔偿。

六、体育学院的体育器材设施,原则上不对部门外单位出借,因特殊情况须经体育学院院长批准,保管员做好借领人的详细信息和领用的器材设施等登记工作后方可借出,适当收取费用并要求借领人按时如数完好归还,丢失或损坏则按规定赔偿。

七、保管员要当场检查归还的体育器材设施等物品,若发现借用人以次充好或器材设施存有其它瑕疵的,保管员不能收回并立即报告体育部主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未经体育学院院长批准,保管员不得私自外借器材,因不负责任等未尽心尽力履职所造成的损坏将由保管员负责赔偿。